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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共危險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九 五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緩刑參年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逕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王 本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蔡 杰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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