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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傷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九號) 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告訴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甲○○告訴被告乙○○傷害案件,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據告訴人乙○○具狀撤回告訴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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