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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500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竊盜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ОО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號) 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攜帶兇器竊盜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螺絲起子壹把及千斤頂壹個均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、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向本庭提起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謝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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