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ОО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號)
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
攜帶兇器竊盜,處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螺絲起子壹把及千斤頂壹個均
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
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、第四
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
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自判決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向本庭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施月燿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立中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附錄本判決論罪
科刑依據之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