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七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
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
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,處
有期徒刑柒月,
褫奪公
權壹年,
緩刑叁年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及應
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
,並補充證據如下:被告甲○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
之事實,
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乙○於本院調查時證稱:甲○○於八十九間申請役男
出境,起先到美國遊玩,後來在那裡唸書,伊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、同年十一
月三十日收到陸軍常備兵徵集令,伊有用電話通知甲○○,但他都沒有回來
等情綦
詳,復有兵籍表乙紙、台北市八十九年度第A一八六0、A一八六四梯次陸軍常備
兵徵集令二紙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二張、常備兵未報到名冊二份及被告出入境紀錄
乙紙等在卷
可稽,事證明確,被告
犯行堪以認定,應予
依法論科。另補述應適用之
法條如下: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罪。爰
審酌
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品行、
智識程度、所生之危害及
犯後態度等一切情
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
宣告褫奪公
權一年,以示
懲儆。(二)末查被告尚無不良前科,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
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
前案紀錄表存卷
可按,其因一時失慮,致罹刑章,經
此次教訓後,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
之虞,本院綜核其個人現在美國就學及家庭環境
各情,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故併
諭知緩刑三年,用啟自新。
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妨害
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、第二十六條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三十七條第二項
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李 育 仁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 提 幸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
附錄本判決論罪
科刑依據之法條:
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:
(避免現役征集罪)
意圖避免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或常備兵、補充兵現役之徵集,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
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:
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。
二
故意毀傷身體者。
三 緩徵原因消滅,無故逾三十日,未自動申報者。
四 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。
五 應受徵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。
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