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德光
右列被告因
詐欺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
正本有誤寫
,應
裁定更正如左:
主 文
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「陳志浩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德光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,
參照民事訴
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,
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
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「陳志浩」之誤載,應更正為「林德光」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楊 智 勝
右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曾 韻 蒔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