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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904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就業服務法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О四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一九三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,其聘僱人數為一人,科罰金新台 幣參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甲○○明知未經申請許可,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,竟 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止,以每月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之代價,非法聘僱已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女子AGUSTIN MYRNA OLAIS(下稱OLAIS,原為潘慧娟所申請聘僱,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 日因逃逸遭撤銷聘僱許可),在其位於台北縣汐止市○○街○巷○弄○號住處, 從事打掃清潔及照顧老人工作,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六時十分許,在台 北市南港火車站前,為警盤查而循線查獲。 二、前項犯罪事實,有(一)被告於警訊、本院調查時之自白(二)證人即受聘僱之 菲律賓籍人OLAIS於警訊中之證述(三)證人即查獲員警白福祺於偵查中之 證言(四)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份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 八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三五四三號函附之聘僱情形資料表一件可證, 被告罪證明確,以認定。 三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,具體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罰金新台幣三萬元,本院認其請 求為當,爰於被告請求之範圍內量刑如主文,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一第二項之規定,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,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 檢察官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: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,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,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;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 人以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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