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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944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四四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二八六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 衛生設備之規定,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,處有期徒刑叄月,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 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,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 。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 災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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