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四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
第六二八六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
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
衛生設備之規定,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,處
有期徒刑叄月,如
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
算壹日。
緩刑貳年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及應
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,勞工安全衛
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四
條第一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楊 智 勝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
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。
書記官 曾 韻 蒔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
附錄本案論罪
科刑法條全文
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
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
災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