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四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五
七九九號),本院判決如左︰
主 文
甲○○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,其聘僱人數為一人,處
罰
金新台幣伍萬元,
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及應
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
,並補充更正如下:菲律賓藉外勞ORSUA MARIA VICTORIA
ROQUE原係曾俊文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,
嗣於民國九十
年九月六日,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其聘僱許可,有外勞動態查詢報表在卷
可
稽。被告未許經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,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
第三款之規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就業服務法
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楊 智 勝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曾 韻 蒔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附錄本案論罪
科刑法條全文
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
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,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,處六月
以下
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