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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94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就業服務法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四九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七九九號),本院判決如左︰ 主 文 甲○○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,其聘僱人數為一人,處罰 金新台幣伍萬元,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,並補充更正如下:菲律賓藉外勞ORSUA MARIA VICTORIA ROQUE原係曾俊文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,於民國九十 年九月六日,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其聘僱許可,有外勞動態查詢報表在卷可 稽。被告未許經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,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第三款之規定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,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,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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