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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交保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一九號   聲 請 人   即 被 告 甲○○         陳鴻濤 右列聲請人公共危險案件(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),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 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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係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,而有羈押之必要,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 押。 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甲○○為向法務部長陳定南陳情伸冤,訴求方式造成 社會不安,茲已深具悔意,且家中尚有三名子女,因父母二人均遭受羈押而乏人照 顧,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。 本院審酌全案情節,認被告甲○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 所請具保停止羈押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,並已於九十月九月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 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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