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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2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降低保證金額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二二號   聲 請 人   即被  告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降低保證金或責付,本院裁定 如左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案件,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,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 ,而執行羈押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一家四口,全家生計均由被告做苦力來維持,且家 父年近七十五歲高齡,軍旅退俸可領,但所領有限,其子年僅九歲,目前就讀竹 圍國小四年級,配偶亦於民國八十七年離異,遷居他處,均無謀生能力,目前又 無積蓄。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各項條款及第七十六條之行為,因出 外工作早出晚歸,一時疏忽失察而遭通緝,請求本院准予降低保證金額或責付停 止羈押等語。 三、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,所請具保停止羈押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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