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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沒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二八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九五號),本院裁定 如左: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壹點參玖肆陸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、 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署九十年度執他庚字第四四九號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案件,經警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六‧五公克,經送鑑驗結果,確係 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一‧三九四六公克),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七年 八月十一日綱得字第一○八七三號鑑驗通知書附於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 ○八號卷第二十一頁可稽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禁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三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,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此經本院核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六七○八號偵查卷、本院八十九年聲字 第六七一號卷無誤,而扣案之可疑結晶顆粒,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 ,發現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一‧三九四六公克),有該鑑驗通知 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,係屬違禁物,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裁 定如主文。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(○‧○三二五公克)已不復存在,爰不知沒 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 佩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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