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三八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 ○ ○
具 保 人 甲○○○
右列
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聲請
沒入保證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具保人甲○○○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
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乙○○停止
羈押。
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彭 幸 鳴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