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三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
聲請人因
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
宣告沒收(九十年聲沒字第三○二號),本院裁定
如左:
主 文
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柒點壹零伍肆公克)、大麻壹包(淨重壹公克)均沒
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,得
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、
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
於犯人
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三號被
告甲○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
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案中查扣之
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七‧一○五四公克)及大麻煙一包(淨重一公克,聲請人誤
載為一支)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禁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
語。
三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
命,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
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已由聲請人依法
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此經本院核閱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二六三號
偵查卷、九十年聲沒字第
三○二號卷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一號偵查卷、
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○三一號卷無誤,並有
不起訴處分書在卷
足憑,而
扣
案之可疑結晶顆粒,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,發現確係第二級毒品安
非他命(驗餘淨重七‧一○五四公克),有該鑑識中心九十年七月四日綱得字
第○八七六八號鑑驗
通知書一紙在卷
可稽;扣案煙草一包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
鑑
定,發現係第二級毒品大麻(淨重一公克),亦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陸
㈠字第八九一七一八○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
足按,
揆諸前揭規定,均係屬違
禁物,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至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(○‧
○四三三公克)已不復存在,爰不
諭知沒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李 昆 霖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 佩 真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