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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3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沒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三九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九十年聲沒字第三○二號),本院裁定 如左: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柒點壹零伍肆公克)、大麻壹包(淨重壹公克)均沒 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、 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三號被 告甲○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起訴處分確定,惟案中查扣之 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七‧一○五四公克)及大麻煙一包(淨重一公克,聲請人誤 載為一支)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查禁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。 三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,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此經本院核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二六三號偵查卷、九十年聲沒字第 三○二號卷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一號偵查卷、 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○三一號卷無誤,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,而扣 案之可疑結晶顆粒,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,發現確係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(驗餘淨重七‧一○五四公克),有該鑑識中心九十年七月四日綱得字 第○八七六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;扣案煙草一包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,發現係第二級毒品大麻(淨重一公克),亦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陸 ㈠字第八九一七一八○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按揆諸前揭規定,均係屬違 禁物,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至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(○‧ ○四三三公克)已不復存在,爰不知沒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 佩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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