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四二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
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
沒入保證金(九十年執聲字第九
一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被告乙○○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,由具保人甲○○繳納現金後,已
將被告停止
羈押。
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
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 玉 曆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鳳 嬌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