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4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沒入保證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具 保 人 乙○○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具保人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右具保人乙○○因被告甲○○案件(八十九年偵緝字第一八四號 ),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,繳納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 被告已經逃匿,經通緝在案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,爰檢附通緝書 、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,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第二項、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