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三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具 保 人 乙○○
右列具保人因被告
侵占案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具保人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右具保人乙○○因被告甲○○案件(八十九年偵緝字第一八四號
),經
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,繳納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
被告已經逃匿,經
通緝在案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,爰檢附
通緝書
、通知保
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,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
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
條第二項、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林政佑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