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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沒入保證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四七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具 保 人 乙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人乙○○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,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甲○○停止羈押。 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幸 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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