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九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具 保 人 乙○○
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聲請人聲請
沒入保證金(九十執聲沒字第
九十二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,由
具保人乙○○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免予
羈押。
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通緝書在卷
可稽,自應將原繳納上
開保證金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蔡 明 宏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漢 朝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