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4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沒入保證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九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具 保 人 乙○○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九十執聲沒字第 九十二號)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,由 具保人乙○○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免予羈押。 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稽,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