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○五○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
聲請人因
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( 詳
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
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
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李 昆 霖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 佩 真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