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陳鴻濤
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一號),本院裁定
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年玖月伍日起
羈押期間延長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強盜案件,經本院
訊問後,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,且所犯
攜帶兇器
強盜罪,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
有期徒刑之罪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
款之情形,並有羈押之必要,著於民國(下同)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執行羈押,茲本院
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
延長羈押二月,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李 育 仁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