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林家駿
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
羈押期間延長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,經
拘提到案,有逃亡
之虞,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,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
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
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
一項、第二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楊 智 勝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曾 韻 蒔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