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5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96年度
偵字第7026號),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96年
度士交簡字第1144號),移由本院依
通常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
:
主 文
本件
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
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所載(如附件) 。
二、
按告訴乃論之罪,
告訴人於第一審
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告訴人乙○○告訴被告甲○○過失傷害案件,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
,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乙○
○於民國96年8 月16日當庭具狀
撤回告訴,有
訊問筆錄、刑
事撤回
告訴狀各1 份在卷
可稽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
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
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