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即 被 告
上列
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
字第1030號,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(
起訴案號: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1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甲○○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,補正
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,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
合議庭。第1 項之上訴,
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
。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
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
原審法院。逾期
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455
條之1 第1 項、第3 項,及第361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,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
內補具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
法 官 古振暉
法 官 高雅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田瑾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