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
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128號
異議人即
受處分人 德瑞士企業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
上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德瑞士企業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
聲明異議案件,異議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伍日內,補正
法定
代理人之真正姓名及應受送達之住、居所地址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異議,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交通法庭 法 官 江翠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慧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