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故買贓物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4年3 、4 月間,犯故買
贓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4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138 號),判處有期
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