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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2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622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,與 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肆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妨害自由及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 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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