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
所載,與
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肆年
肆月,
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,罰金
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
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妨害自由及違反
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
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