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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23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31日,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 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1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87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84,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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