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
犯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,致使教
育召集令無法
送達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 月17日,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
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94 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04 號),判處有期
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