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3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3 月下旬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
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34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10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