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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00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2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94年10月19日止, 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 18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43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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