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2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壹
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94年10月19日止,
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
186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
43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