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業務
過失傷害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12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0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3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