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7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88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、
3
所載,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
期徒刑肆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販賣
第二級毒品
及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
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