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(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5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1
、2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貳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90年及94年間犯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及違
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,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
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
1 、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2
項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張馨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