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行使偽造
私文書,
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減為
有
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87年3 月間起至88年6 月間止某日
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47 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305號),判處有期
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