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聲減字第23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0年12月間起至91年2 月21日止犯
幫助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616 號(
偵查案
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59 號),判
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
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