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334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
應執行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等罪
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、二
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
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