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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檢查法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 肆萬元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 民國92年7 月31日起至95年7 月31日止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 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5年度士簡字第1448號判決(偵 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12322 號)處罰金新台幣8 萬元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違 反勞動檢查法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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