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檢查法罪,減為
罰金新台幣
肆萬元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上列受刑人甲○○○○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
民國92年7 月31日起至95年7 月31日止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
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5年度士簡字第1448號判決(
偵
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12322 號)處罰金新台幣8 萬元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違
反勞動檢查法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
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
定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忠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