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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27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 月23日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62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2276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300 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 法第218 條之行使偽造公印文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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