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27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圖利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4年初起至95年8 月16日止所犯圖
利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64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486 號)判決處有
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
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
條件,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忠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