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年間犯以明知為不實事項,而填
製會計憑証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64 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496 號)判處有
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