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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6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年間犯以明知為不實事項,而填 製會計憑証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64 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496 號)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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