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7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
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5 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
2723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5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8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1
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