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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7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聲減字第27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2月4 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交簡字第81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1055號),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185 之3 條 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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