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 月間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士簡字第53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12109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陳淑琪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