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7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
拘役貳拾柒日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易字第579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2248號)判決處拘役55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
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,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忠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