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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聲減字第27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554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8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 第185 條之3 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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