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聲減字第27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7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895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80號),判處拘役30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