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因犯刑法第21
6 條、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
私文書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
字第665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
字第1614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