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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28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減為有期徒 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 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訴字第74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9784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並於96年5 月22日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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