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聲減字第28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連續行使偽造
私文書,
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減為
有期徒
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 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訴字第74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9784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
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並於96年5 月22日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馨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