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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1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979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三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所列編號三所 載,與附表所列編號一、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壹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。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 第42條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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