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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9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,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與附表編 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,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、詐欺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 表編號二之詐欺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 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 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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