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9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三之
竊盜罪,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與附表編
號一、二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柒月,如
易
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、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等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
表編號三之竊盜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附
表編號一、二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
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51
條第5 款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丁梅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