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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9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竊盜罪,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與附表編 號一、二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、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 表編號三之竊盜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 表編號一、二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51 條第5 款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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